西南科大党委发〔2021〕13号

中共西南科技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西南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西南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第四届第五次教代会暨工代会审议通过,并经学校2021年第25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西南科技大学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 

西南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教代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学校教代会尊重和支持学校依法行政,维护学校行政权威。团结和动员教职工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构建和谐校园,为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而奋斗。

第五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办法(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落实情况;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以会议决议和决定的方式做出,教代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学校和全体教职工应当保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职权,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吸收采纳的情况。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应能代表教职工的利益,有全局观念,并热心群众工作。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凡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部门工会选举教职工代表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获得全体教职工过半数赞成票者始得当选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应当占适当的比例。部门工会教职工代表名额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根据各部门工会教职工人数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学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教职工代表调离原部门工会,未调离学校的,其代表职务保留。教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撤换或补选要求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过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充分发表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二)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有权参加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在必要时对有关部门进行质询;

(四)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五)教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六)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应付。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养、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做好本职工作,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为学校的改革与建设发展尽心尽力;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教代会情况,完成教代会交的各项工作;

(四)办事公正,为人正派,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密切联系群众,认真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有关干部、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会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届期为五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根据实际情况,教代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套开。套开时,选出的代表既是教代会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不是工会会员的教代会代表,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身份为列席代表)。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主席团成员从教代会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应由学校各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的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以部门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组,人数较少的直属工会小组可组成联合代表组,并由代表组全体成员选举产生正副组长各一人。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六个工作委员会,即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三育人”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

 1.收集、整理和审查代表提出的每项提案,研究确定立案提案;

 2.组织提案交办会,及时向有关部门转递立案提案及其它意见建议;

 3.定期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对提案的落实。

(二)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

 1.贯彻执行教代会有关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对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学校对各单位(部门)民主管理工作的考核;

 2.参与和组织教职工代表参与校务公开工作,推动学校各部门的校务公开,指导、督促和帮助各学院(部)校务公开工作;

 3.建立教代会代表巡访制,不定期组织教代会代表巡访学校重点工作事项等进展情况,促进工作的落实;定期组织校情通报会,增强与教职工的沟通交流。

(三)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

 1.积极反映教职工对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为学校党委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参考;

 2.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参与对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评议,并根据评议情况,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3.反映群众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可就各级领导干部的设置、选拔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

1.讨论研究学校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制定福利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2.监督、检查学校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研究和讨论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向学校提出相关建议意见。

(五)“三育人”工作委员会

1.对学校“三育人”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相关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为学校改进和加强“三全育人”工作提供参考;

2.参与学校“三育人”模范的评选、表彰,推动和引导教职工积极投身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事业,促进形成 “全员育人”的浓厚氛围;

3.对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岗位技能提升等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相关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为学校改进和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供参考。

   (六)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

1.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相关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为学校改进和加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2.参与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改革方案、教学科研重要规章制度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3.建立与学校相关领导、职能部门定期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教师代表联系会,收集意见与建议,列席学校重要教学、科研会议。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有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集代表组长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处理,并将重要事项处理结果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学校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代会提案办结制度,完善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由校长负责组织处理与行政工作相关的提案办理,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落实好提案办理工作,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学院(部)单位按规定建立二级教代会,并依照本实施办法,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教代会的会议经费和日常工作等经费,保障教代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实行;

(二)大会闭幕期间,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督促、巡视、检查大会决议、决定及提案的执行和落实。负责召集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负责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每届期内教职工代表的培训面应达到90%以上

(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情况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共同协调开展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六)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代会授权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原《西南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西南科大党办字〔2015〕3号)同时废止。